市场监管总局《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出台!
看脸的社会,人们对形象的提升越发重视。一方面是医美行业高速发展,另一方面是“黑医美”机构、医生、药品乱象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痛点。行业发展太快,如果监管跟不上,鱼龙混杂在所难免。黑医美违法违规操作,求美者权益受到侵害,监管部门终于重拳出击了!
8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出台,在医美圈引发了一场不小的巨震。这也意味着医美行业野蛮生长告一段落,越来越规范化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意见稿中,不得制造“容貌焦虑”,不得出现“医美推荐官”,不得出现“整容前后对比”的字眼,引发了行业内的轩然大波。有人说:“医美广告将被团灭?”“体验官、整容前后对比照都不能用了!”“医美直播、网红带货要凉凉了”……这些悲观的想法,让不少医美从业者倍感焦虑和恐慌。
为什么会有《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呢?
众所周知,医美行业乱象频出,大多数医疗美容机构获客的重要手段就是广告营销,夸大疗效、引诱求美者过度消费、重包装而轻医疗服务质量,成为限制医美行业健康发展的顽疾。
对此,中整协法务部表示:医美行业的发展史,恰恰是一部行业合规进化史。医疗美容,从80年代至今刚刚经历了40年,短暂的发展进程呈现两大特点:一个是机遇,二是风险。这两个特点,引发了社会各界和媒体对医美行业长期关注并毁誉参半。
此次《意见稿》的提出,正是基于以上背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针对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对以下10大情形予以重点打击↓↓↓
(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宣传或者含有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
(四)宣传诊疗效 果或者对诊疗的安 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 诺。
(五)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宣传。
(九)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或者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十)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另外,对于医疗美容广告中涉及“医生”方面的信息,以下3种情形将受到严格管控↓↓↓
(一)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的名义、形象属实的,应认定为使用医生为医疗广告代言的广告违法行为。
(二)广告中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或者相关人员穿着白大褂,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属于医生等专 业人士的,应认定为虚假医疗美容广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对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人员的专访、专题报道中出现有关医疗美容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应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看到以上内容,大家不要误解为医美寒冬要来了,广告监管新规的发布,短期内可能会引发短暂市场波动,增大对医美广告规范的要求。
但从长远来看,本次新规范的推出,会让医美机构更加注重提升服务质量,也必将会为医美行业的良性增长带来长期利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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